(2014)华法民初字第6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得刚诉被告康卫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得刚,康卫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6474号原告朱得刚,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西寨村172号,身份证号410901197306152319。被告康卫娜,女,汉族,1989年7月30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西河寨村102号,身份证号410901198907302321。原告朱得刚诉被告康卫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得刚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康卫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得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50元,应退25元),由原告朱得刚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耀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