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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成都云上商贸有限公司与朱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云上商贸有限公司,朱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成都云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文利,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婷。原告成都云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上商贸公司)与被告朱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上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文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上商贸公司诉称,2012年1月31日至2012年6月18日期间,被告先后从原告公司购买价值456082元的白酒。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承诺逾期付款按月息2%计息,但被告仅于2012年12月12日支付了50000元利息后便不再付款。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56082元及利息(从发货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的利息尚欠33989元没有支付,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起诉日利息共计1890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婷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1日至2012年6月18日期间,被告朱婷先后从原告云上商贸公司购买白酒,其中2012年1月31日279382元,2012年4月25日54000元,2012年5月19日7560元,2012年5月30日4680元,2012年6月1日11340元,2012年6月7日4680元,2012年6月8日54000元,2012年6月18日40440元,合计价值456082元。2013年6月20日,双方对截止到2013年5年1日止的货款及利息进行了结算。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截至2012年12月31日应付利息83989元,2012年10月12日付利息50000元,未付利息33989元。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每月利息9121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格资料、对账函、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云上商贸公司向被告朱婷供应白酒而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双方对账函,原告滚动向被告朱婷供应白酒价值456082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欠原告利息33989元。根据双方对欠款利息的约定,被告应按所欠货款的2%(月息2分)支付被告利息,因此,自2013年1月1日起,被告按所欠货款的2%支付原告利息。被告朱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云上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56082元及2012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33989元;2013年1月1日以后的每个月利息按所欠货款2%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朱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6元,由被告朱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薛跃发人民陪审员  左都元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