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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勇与高美玲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高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1-2号申请人刘勇。被申请人高美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勇与被申请人高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勇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人刘庆国、陈现萍103㎡的住宅作担保,担保人均同意并承诺以上述房产为申请人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刘庆国、陈现萍共有的证号为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位于阜桥辖区盛世朝阳小区房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迎春审 判 员  吕 芳人民陪审员  马利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亚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