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勇与高美玲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高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1-2号申请人刘勇。被申请人高美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勇与被申请人高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勇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人刘庆国、陈现萍103㎡的住宅作担保,担保人均同意并承诺以上述房产为申请人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刘庆国、陈现萍共有的证号为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位于阜桥辖区盛世朝阳小区房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迎春审 判 员 吕 芳人民陪审员 马利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亚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