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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中法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郭某、李某、任某某、张某、聂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与贾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李某,任某某,张某,聂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中法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聂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申请执行人陈某乙。被执行人贾某某。郭某、李某、任某某、张某、聂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申请执行贾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之后本院对该案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仲裁字(2014)第009号裁决书及榆仲补裁字(2014)第009号补正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姬治平审 判 员  徐白江代理审判员  潘玉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常建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