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复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丁建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霞,刘英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复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丁建霞。被执行人刘英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建霞与被执行人刘英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英田已履行完毕其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自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