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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与孙红梅、赵德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195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负责人:尹华,主任。被执行申请人:孙红梅被执行申请人:赵德立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孙红梅、赵德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建万民初字第02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1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