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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12-23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刘志伟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刘志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桃园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258162-5。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志伟,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县。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刘志伟外出,下落不明,支付令不能送达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用20元,由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银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弼弘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