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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商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田芹、柏爱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田芹,柏爱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002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6651110-3,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249-4号。负责人张婷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党开、李玉娟,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芹,职业不详。被告柏爱江(系田芹之夫),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被告田芹、柏爱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撤回对被告田芹、柏爱江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