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张友生、孙光俊与宋水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生,孙光俊,宋水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0号原告张友生,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孙光俊(又名孙小卫),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罗艳萍,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水根,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生、孙光俊与被告宋水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方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水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友生、孙光俊撤回对被告宋水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张友生、孙光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邓小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