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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娟与深圳市富丽达莱手袋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娟,深圳市富丽达莱手袋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刘建青,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富丽达莱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包俊红。委托代理人文凭,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时宝,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王娟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富丽达莱手袋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娟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21元,本院减半收取760.5元,由上诉人负担,其余部分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代理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申思(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