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家法与被告谭超、吴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法,谭超,吴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00616号原告:杨家法,男,1958年1月4日生,汉族,淮南东辰集团曙光煤矿职工,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黄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超,男,1979年3月22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吴强,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安徽造纸厂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路,组织机构代码85022772-X。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瑞,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法与被告谭超、吴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淮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法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谭超、吴强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谭超、吴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法撤回对谭超、吴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姚心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邸冬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