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宝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宝,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栖行初字第41号原告王福宝,男,汉族,1952年9月22日出生。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枢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龚立才,该办主任。原告王福宝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福宝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福宝负担。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张义全人民陪审员 刘景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竹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