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石秀英诉被告郝魁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秀英,郝魁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石秀英,女,汉族,1930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凌利,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郝魁俊,男,汉族,1952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英诉被告郝魁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秀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秀英撤回对郝魁俊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石秀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