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解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石秀英诉被告郝魁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秀英,郝魁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石秀英,女,汉族,1930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凌利,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郝魁俊,男,汉族,1952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英诉被告郝魁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秀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秀英撤回对郝魁俊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石秀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