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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周烈刚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烈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三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烈刚,奶名蒙元,绰号“癞子”。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诉刑诉(2014)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烈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承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烈刚在岑克砖厂附近和八弓镇卫生院等地分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某吸食。2、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烈刚在八弓镇木界村岑克组其家中分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王某某吸食;同月15日王某某前往八弓镇卫生院购买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同时三穗县公安局民警在八弓镇卫生院将正在输液治疗的周烈刚抓获,并从其所睡病床枕头下及其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3.29克。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烈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周烈刚对起诉书指控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持异议,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1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烈刚到三穗县八弓镇木界村岑克砖厂附近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给陈某某吸食,获赃款80元。2、2011年8月份的一天,周烈刚再次到该三穗县八弓镇木界村岑克砖厂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给陈某某吸食,获赃款50元。3、2011年8月份的一天,周烈刚在八弓镇卫生院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给陈某某吸食,获赃款80元。4、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烈刚在三穗县八弓镇木界村岑克组其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给王某某吸食,获赃款70元。5、2011年11月14日,周烈刚在其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给王某某吸食,获赃款70元。6、2011年11月15日,王某某前往八弓镇卫生院向周烈刚购买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同时三穗县公安局民警在八弓镇卫生院将正在输液治疗的周烈刚抓获,并从其所睡病床枕头下及其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3.29克(分别为1.28克和2.01克)。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29克毒品疑似物含有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烈刚出生于1960年12月5日,作案时系成年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2、三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毒品称量记录、收条,证实三穗县公安局民警在八弓镇卫生院抓获周烈刚,并从其所睡病床枕头下及其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3.29克(分别为1.28克和2.01克)。上述毒品已交黔东南州公安局禁毒支队。3、鉴定意见,证实在周烈刚病床下和其家中查获的1.28克、2.01克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4、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在岑克砖厂附近和八弓镇卫生院等地向周烈刚购买海洛因零包的事实。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在八弓镇木界村岑克组周烈刚家中和八弓镇卫生院向周烈刚购买毒品的事实。6、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周烈刚向其购买毒品的经过。7、被告人周烈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分别在八弓镇木界村岑克砖厂附近、自己家中和八弓镇卫生院等地分别卖给陈某某毒品零包3次3个,卖给王某某毒品零包3次3个。8、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该案侦查程序合法。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烈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毒品海洛因是国家管制物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贩卖毒品多次,属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烈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烈刚所获赃款人民币35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 彬审判员 杨 琴审判员 李秀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长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