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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陶雷雷、赵海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陶雷雷,赵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项其镇,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陶雷雷,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海琴,女,1982年7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陶雷雷、赵海琴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黄山市黄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4)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林审判员 陈志敏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汪 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