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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解全海与蔡开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全海,蔡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解全海。被执行人蔡开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蔡开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后被执行人蔡开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蔡开成或妻子吴章敏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或划拨(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占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