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行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大田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陆立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大田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立丰,黄晓萍,三明市鑫力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尤溪县西滨镇三连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行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9171859-0。负责人黄少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芳胜,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立丰,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晓萍,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明市鑫力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909520-8。法定代表人彭彬,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5432152-0法定代表人董易,总经理。被执行人尤溪县西滨镇三连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59174726-0。法定代表人董青松,村主任。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立丰、黄晓萍、三明市鑫力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尤溪县西滨镇三连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5月10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应扣除被执行人已付数额792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三、被执行人三明市鑫力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对被执行人三明市鑫力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尤溪县西滨镇三连村村民委员会质押的财产优先受偿。五、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56087元;六、承担诉讼案件律师费3万元。七、承担案件执行费6242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为避免案件超期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赵东闽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桦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