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59-1号移送机关:什邡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德阳市旌阳区。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什邡刑初字第236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中笫(三项)确定,作案工具号牌为川FHN2**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没收。该案于2014年12月24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份执行的若干规定》笫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什邡市公安局查封,扣押的号牌为川FHN2**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变卖或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曾令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