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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邢迪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迪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天刑初字第63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迪某,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3月7日投案,同年9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4)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邢迪某醉酒驾驶湘AB2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天心区新开铺路由北往南行驶至083号电线杆时,恰遇被害人刘枚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往南行使,由于被告人邢迪某驾驶灯光不合格的车辆且醉酒后驾车并超速行使,加之被害人刘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上牌二轮摩托车且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导致两车相撞,被害人刘枚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此次事故系湘AB27**货车右前部与车架号为86985摩托车左后侧碰撞接触所致;湘AB27**货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81-83km/h,车架号为86985摩托车的行驶速度为32-34km/h;被告人邢迪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6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邢迪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枚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邢迪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1.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邢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肇事车辆照片,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等鉴定结论,投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辆保险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款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罗某的证言,被告人邢迪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迪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灯光不合格的机动车并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迪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邢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邢迪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被告人邢迪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邢迪某可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邢迪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期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贺锦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