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立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立字第175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田巧芝,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秦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交了所在小区的居住证明和辖区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秦某于2011年11月在天马小区8-1-302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起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秦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所在小区居住证明。证明被告秦某于2011年11月在天马小区8-1-302居住至今,因被告秦某居住地在保定市南市区,故本案应移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秦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长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闫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