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郯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侯蕾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侯蕾,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蕾银行存款5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于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