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威海天信达热力管道有限公司与林钧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天信达热力管道有限公司,林钧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威海天信达热力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徐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津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林钧振,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威海经区。委托代理人:朱凤海,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天信达热力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钧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天信达热力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