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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民一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刘金海与李庆刚、尹亮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海,李庆刚,尹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一初字第965号原告:刘金海,男,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李庆刚,男,住珲春市。被告:尹亮,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海与被告李庆刚、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海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6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