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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尤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告邱尔坚与被告杨正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尔坚,杨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尤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邱尔坚,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杨正华,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尔坚与被告杨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尔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尔坚负担。审判员  郑腾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尔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