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民二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2014桃民二初字第463号吴某某诉罗某某追偿权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芝生,罗司政,吴明强,吴世华,吴尚凡,吴拥军,吴建军,贺贤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二初字第463号原告吴芝生,男,193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桃江县浮丘山乡人形山村***号。委托代理人李智明,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司政,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花苞洲村罗家埔村民组**号。被告吴明强(曾用名吴民强),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浮邱山乡近仑村莫家园村民组。被告吴世华,男,195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浮邱山乡近仑村近仑湾村民组。被告吴尚凡(曾用名吴志刚),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浮邱山乡近仑村近仑湾村民组。被告吴拥军,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浮邱山乡近仑村牛形山村民组。被告吴建军,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浮邱山乡近仑村庆和村民组。被告贺贤华,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浮邱山乡近仑村近仑湾村民组。原告吴芝生与被告罗司政、吴明强、吴世华、吴尚华、吴拥军、吴建军、贺贤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月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2015年2月5日,原告吴芝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吴芝生负担。审判员 莫建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文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