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涂清友招摇撞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清友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沙洋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清友,男,1971年4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3年3月因招摇撞骗罪,经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同年9月20日被湖北省沙洋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沙检刑检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清友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清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0日至6月6日,被告人涂清友冒充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管教民警,以帮助正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的罪犯姚某甲调换劳动岗位为由,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办公楼附近和武汉市江岸区竹叶山路三五酒店内,先后两次骗取姚某甲的父亲姚某乙人民币20500元和烟、酒、茶叶等财物若干。2014年9月19日20时30分许,湖北省沙洋公安局民警在荆州市荆州农学院附近一民房内将被告人涂清友抓获归案。其骗取的被害人姚某乙的现金和财物已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警服及工作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记录手机号码1582786****的通话记录、手机号码1321274****的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罪犯出监鉴定表,被害人姚某乙的陈述,证人姚某丙、刘某、姚某甲、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辩认笔录以及赃物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清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服刑期间,就获取同监罪犯姚某甲亲属的电话号码,刑满释放后,冒充监狱人民警察,以帮助在服刑中姚某甲调换岗位为由,获得其父亲姚某乙及亲属的信任,先后骗取现金人民币20500元及烟、酒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清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涂清友曾因招摇撞骗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并且冒充监狱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涂清友归案后,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清友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195元,依法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工作证一张、警服短袖衬衣二件、警服长袖衬衣一件、警服春秋执勤服一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永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龚志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