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邬雪霞与戎俊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雪霞,戎俊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65号申请执行人:邬雪霞。被执行人:戎俊锋。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戎俊锋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01007号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