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史先化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先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泉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先化,男,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文盲,无业。曾因吸食甲基苯丙胺于2009年4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7月2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4)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先化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先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间,被告人史先化在徐州市泉山区庆雅网吧、共享网吧等处,趁人不备多次盗窃他人手机、现金等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818元。上述被盗物品均被被告人史先化变卖,所得钱款被其挥霍。分述如下:1、2014年7月4日,被告人史先化在徐州泉山区某网吧内,盗窃被害人丰某步步高S9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5元。2、2014年7月8日,被告人史先化在徐州泉山区某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吴某步步高Y11iW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70元。3、2014年7月8日,被告人史先化在徐州泉山区某网吧内,盗窃被害人王旭某C8815手机一部及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4、2014年7月8日,被告人史先化在徐州泉山区某网吧内,盗窃被害人李某酷派8729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55元。5、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史先化在徐州泉山区某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姜某小米2A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13元。6.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史先化在徐州泉山区某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步步高X3T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95元。7、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史先化在徐州泉山区某网吧内,盗窃白害人郝某某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史先化在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丰某、吴某、李某等人的陈述;被盗手机购买发票;案发现场监控、视听资料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被盗物品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史先化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先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史先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史先化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史先化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先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申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