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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向阳刘某、王卫兵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阳刘某,王卫兵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向阳刘某,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被告人王卫兵王某,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4)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向阳刘某、王卫兵王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向阳刘某、王卫兵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1日凌晨4时许,经事先商量,被告人刘向阳刘某、王卫兵王某伙同亚飞亚某(另案处理)三人驾驶一辆银色小汽车,到惠阳区惠澳大道洋纳村变电站某地对面工地,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盗窃了一辆挖掘机内柴油,被工地工人发现后仍继续盗窃行为,不久便离开工地。在被告人刘向阳刘某、王卫兵王某及同伙亚飞亚某盗窃得手离开不久后三人驾驶一辆银色小汽车及一辆悬挂号牌为粤B×××××的黑色本田小汽车(已扣押)折返上述工地,三人用相同的方法,在上述工地继续盗窃挖掘机内柴油。随后,三和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被告人刘向阳刘某、王卫兵王某和同伙亚飞亚某驾车逃跑,王卫兵王某驾驶黑色本田小汽车逃跑途中被民警截获,刘向阳刘某于2014年8月27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惠阳区惠澳大道洋纳村变电站某地对面工地被盗柴油共550升,价值为人民币5688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刘向阳刘某、王卫兵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向阳刘某、王卫兵王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均无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向阳刘某、王卫兵王某伙同亚飞亚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经商量盗窃后,由刘向阳刘某驾驶一辆捷达牌小汽车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惠澳大道洋纳村变电站某地对面工地,利用携带的作案工具盗窃停放在工地上的一辆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看管工人发现后立即打电话报警,刘向阳刘某等人便快速逃跑。不久,刘向阳刘某又驾驶一辆捷达牌小汽车载着同伙亚飞亚某,王卫兵王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B×××××(套牌)的黑色本田小汽车一起折返上述工地,采用相同手段盗窃另一辆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共900升,价值人民币5688元)。经看管工人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刘向阳刘某、王卫兵王某分别驾车逃跑,王卫兵王某驾驶本田小汽车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即拦截抓获,刘向阳刘某于同年8月27日被抓获。破案后,赃物未缴回。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谷某、梁某、胡某、刘某、庄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移动公司惠阳分公司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治安卡口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刘向阳刘某、王卫兵王某供述等。证供吻合,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向阳刘某、王卫兵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向阳刘某、王卫兵王某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向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被告人王卫兵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国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