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青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何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何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何某已预交),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