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皇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梁与被执行人沈阳通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侵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辉,朱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皇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辉。被执行人朱国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皇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朱国强以公告的方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国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国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义务,且下落不明。现经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朱国强(共有人侯冬梅,系夫妻关系)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160-11号(5-6-2),建筑面积47.56平方米的私有房产予以公开拍卖,但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最后流拍价14.1981万元接收流拍房产,并代偿该房产银行贷款(具体数额以银行计算为准),余款抵偿执行款项,所流拍的房产归申请执行人李建辉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朱国强(共有人侯冬梅)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160-11号(5-6-2),建筑面积47.56平方米的私有房产作价14.1981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建辉抵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款项并优先偿还该房产的银行贷款。二、申请执行人李建辉(居民身份证号:210724196803114251)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军审判员 金春华审判员 董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利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