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唐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涟刑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4)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HF85**号二轮摩托车,从涟水县经济开发新区严庄村往前进镇同西村,沿涟水县前进镇前周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其亚商店北边路段,发生单方事故,后被涟水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血醇检验鉴定报告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爱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乙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