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港市通源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永柱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通源农机有限公司,孙永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通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龙王庙镇龙王庙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姜旭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共,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永柱。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通源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永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通源农机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孙永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通源农机有限公司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本案执行费350元。本院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孙永柱的身份信息及财产进行调查,查明现孙永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