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623号原告唐某甲,男,193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高婷,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冰,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乙,男,195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唐某丙,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电工,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唐某丁,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唐某戊,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原告唐某甲负担。审判长 许春莲审判员 刘晓婷审判员 孙小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城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