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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623号原告唐某甲,男,193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高婷,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冰,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乙,男,195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唐某丙,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电工,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唐某丁,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唐某戊,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原告唐某甲负担。审判长  许春莲审判员  刘晓婷审判员  孙小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城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