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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执民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与杨鹏飞、张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杨鹏飞,张冰,吕琦,张新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椒执民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大道269号。法定代表人何方益。被执行人杨鹏飞。被执行人张冰。被执行人吕琦。被执行人张新武。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鹏飞、张冰、吕琦、张新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4)台椒执民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鹏飞、张冰、吕琦、张新武应当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3785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杨鹏飞司法拘留十五日,另查明,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外洲社区锦绣嘉苑2幢1单元1502室房地产系登记为被执行人张新武与他人共同所有,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了上述房产。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杨鹏飞、张冰、吕琦、张新武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吕琦与他人共同所有的房地产有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御景华庭1幢1单元1404室的房屋一套,四被执行人无其他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14年12月30日以被执行人张新武所有的房地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新武的房地产已由本院诉讼财产保全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杨鹏飞、张冰、吕琦、张新武目前无其他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台椒执民字第102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林 戈审 判 员  张佳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