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雷建平诉汤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平,汤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雷建平,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曾懿,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骏云,曾用名汤庆平,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雷建平诉被告汤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雷建平于2015年1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雷建平负担。审 判 长 何胜兴代理审判员 胡昶宇人民陪审员 刘雪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万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