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商终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艺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张家口金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艺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家口金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终字第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艺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英。委托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金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冀海。委托代理人王建武。委托代理人李炳祥,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家口市艺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诚园林公司)、张家口金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鼎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艳龙审判员 王 悦审判员 郝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