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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潘金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喜,徐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潘金喜。委托代理人孙斌、袁文涛,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海斌,系江苏省边城监狱狱警。申请执行人潘金喜与被执行人徐海斌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润金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徐海斌欠原告潘金喜借款本金4万元,承担违约金8000元,合计480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金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海斌银行卡进行查询,并向江苏省边城监狱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其月工资每月扣3000元,每半年提取一次。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金民初字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孙国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