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礼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礼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杨德荣,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亚银,女,1962年2月16日生汉族。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4)礼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其欠款259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50元。我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由张亚银于2015年阴历年前一次清偿杨德荣24000元,杨德荣放弃其它执行款的执行;(2)执行费295元由张亚银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礼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广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