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钱钢峰与闻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钱钢峰;闻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钱钢峰,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闻强,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钱钢峰与被执行人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钢峰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闻强归还借款100000元;支付案件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陈铭杰主执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新波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孙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