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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行非诉审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卫计局与刘廷刚、张细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廷刚,张细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行非诉审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正权,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廷刚,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务农。被执行人张细会,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务农,系被执行人刘廷刚之妻。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思人口征决(2014)第00021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刘廷刚、张细会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刘廷刚、张细会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思人口征决(2014)第00021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亨佑审判员  何齐礼审判员  邓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加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