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成都金瑞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金瑞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瑞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成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光荣,男,汉族,1957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系社区推荐公民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上诉人成都金瑞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5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于2014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履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都金瑞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成都金瑞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金瑞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成都金瑞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健代理审判员 王 嫘代理审判员 张艳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