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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崂山区顺通汽车修理厂与李胜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崂山区顺通汽车修理厂,李胜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696号原告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崂山区顺通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南宅科村。负责人刘学良,经理。被告李胜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崂山区顺通汽车修理厂诉被告李胜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崂山区顺通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元,减半收取8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蔡爱华审判员  宋丽娜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