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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什邡执字笫4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婷婷与杨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婷婷,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什邡执字笫463-2号申请执行人:张婷婷,女,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杨毅,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康宁街。张婷婷诉杨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青羊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婷婷于2014年10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毅已支付4000元。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羊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