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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继伟与被告李华、李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口头裁定笔录(2015)府民初字第00038号时间:2015年1月5日8时30分地点:民一庭审判人员:梁裕雄书记员:王雪峰到庭当事人:原告郭继伟审:原告是否到庭。原:到庭。审:原告郭继伟与被告李华、李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是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继伟撤回起诉。审:原告,你是否听清。原:听清。审:核对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名捺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