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土林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土林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8号罪犯黄土林,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汀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土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30日送押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黄土林有能力履行财产刑而不履行,不符合减余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土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雄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