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建军与被执行人人惠州市优势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军,惠州市优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罗建军。被执行人惠州市优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罗建军与被申请人惠州市优势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329号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罗建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惠州市优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123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惠州市优势实业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5)惠阳法执字第4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惠州市优势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惠阳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2435元。2014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惠州市优势实业有限公司将执行款12435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惠州市优势实业有限公司已交清全部款项,对其账户的冻结予以解除。被执行人惠州市优势实业有限公司汇入本院账户的12435元,其中12350元予以清退给申请执行人罗建军,执行费85元由本院收取。退款后,案件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4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惠州市优势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惠阳支行账户的冻结。二、终结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32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远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