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25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于跃俊与青岛晔祥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图腾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跃俊,青岛晔祥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图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2579-2号原告于跃俊,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现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荣进花,女,1970年9月2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告青岛晔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普东镇营普路。法定代表人焦明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凯,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隋鹏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青岛图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普东镇营普路。原告于跃俊与被告青岛晔祥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图腾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2579-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青岛晔祥食品有限公司在即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110000元。2014年12月26日,被告青岛晔祥食品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青岛晔祥食品有限公司在即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110000元的查封,本院认为该案经二审终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青岛晔祥食品有限公司在即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11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