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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66号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法定代表人:张凡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安,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魏璟,男,住安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