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3年5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委托代理人雷天聪,梓潼县观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3年7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倩 来源:百度“”